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 2019年1月25日凌晨,黄某、李某等三人驾木船在江口县梵净山自然保护区周边的闵孝河新寨河段,采用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同日凌晨4时许,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348条及电瓶等工具。 2019年5月28日, 鉴定中心受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损失数额为11356元,其中捕获的小口白甲(23.62千克)、黄颡鱼(0.055千克)是闵孝河鱼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品种。黄某、李某等三人在禁止的时间,禁止的地点,用禁止的手段捕鱼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繁殖期间鱼群繁殖能力、鱼苗质量存活率大幅下降,还会对水域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影响渔业资源平衡。而该案三被告采用“绝户”捕捞的行为,属情节严重。 2019年7月26日,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李某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11356元,责令三人就其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向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开致歉声明。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